《建筑裝飾用鋁單板》的國家標準
1.出廠檢驗
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。檢驗項目包括:外觀質量、尺寸偏差、膜厚、光澤度偏差、附著性、耐酸性、耐砂漿性、耐溶劑性、封孔質量、耐沖擊性、焊釘連接。
1.1組批規則
出廠檢驗以同一品種、同一顏色、同一生產批次(連續生產)、實際交貨量每3000m2組成一個檢驗批。交貨量不足3000m2時,仍按一個檢驗批計算。
1.2抽樣方法
a)外觀質量、焊釘連接應逐件檢查;
b)尺寸偏差、膜厚、光澤度偏差檢驗的取樣按表8的規定進行;
c)附著性、耐酸性、耐砂漿性、耐溶劑性、封孔質量、耐沖擊性性能檢驗每批抽取兩件產品進行檢驗。其中破壞性檢驗項目,根據需要按本標準表7規定的試樣規格隨爐進行小樣制備;
1.3判定與復驗規則
a)檢驗結果有某一項或一項以上性能不合格時,應從該批中加倍抽樣進行復檢,復檢結果仍有試樣某一項或一項以上性能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不合格。
b)外觀質量不合格時為單件不合格。
c)尺寸偏差、膜厚、光澤度偏差檢驗超過表8中規定的不合格品上限時,判定該批不合格。但允許供方逐塊檢驗,合格者交貨。
2. 型式檢驗
2.1在正常生產條件下,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,檢驗項目應符合第6章除6.6.2規定的全部要求。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.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實驗定型鑒定;
b.正式生產后,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.產品停產半年以上,恢復生產時;
d.正常生產每年檢驗1次,其中耐中性鹽霧、耐人工候加速老化和耐濕熱性每兩年檢驗1次。
e.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。